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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为躲避债务上演的闹剧 究竟谁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要闻 | 来源:蓝房特约2017-02-06 13:49:45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 许东0条评论
[导读]赢了官司,取得诉讼的阶段性胜利本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就在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案外人却跳了出来,声称所执行的财产属自己所有。

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11期《一场为躲避债务上演的闹剧 究竟谁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导语】

赢了官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取得诉讼的阶段性胜利本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就在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案外人却跳了出来,声称所执行的财产属自己所有。最近,集美区的郭先生在赢了官司之后又遭遇了一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后的结果又将是什么样呢?

【正文】

事情还得从2012年集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执行案件说起,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厦门某投资公司,因被执行人叫郭先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规定的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先生名下的房产和车库。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债务共计一百二十多万元。而被执行人郭先生位于厦门“维多利亚”房产的价值肯定在债务之上。

原本想着有了可执行的房产和车库,公司所持有的债权就有了保障。但万万没想到,事情并没有厦门某投资公司想的那么简单。早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债务人便和他的妻子林小姐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郭先生,而车库归林小姐。加上离婚后郭先生原来的老丈人也跳了出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这套房子也是自己借郭先生的名义买的,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才是这套房产真正的主人。案件就此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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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厦门某投资公司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碰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郭先生和林小姐协议离婚时对房产的约定,“一人一套”一人分得房屋、一人分得车库。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很难拍卖的。第二个就是郭先生原来的老丈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以从2011年到现在整整两年了,房子还一直没办法执行,没办法拍卖,厦门某投资公司虽手里捧着生效文书却没有拿到一分钱。

然而,向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林老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这套房产本来就是自己所购,只是为了方便才登记在自己原女婿郭先生的名下。如果这套房产被执行了,自己就成了冤大头了。

林老先生说自己是在2009年跟2010年的时候,考虑到在厦门一个投资购房的需要,委托他的女婿,以他女婿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一个是住房一个是车位。购置房产的首付款都是由林老先生个人的银行卡转账支付给郭先生去支付的,之后再以郭先生的名义办理完毕这个购房手续。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投资购房的需要,能够说最大限度利用这个房贷的政策。当时的话如果以郭先生的名义买可以享受首付两成 按揭八成的一个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郭先生是林老先生的女婿,基于这种亲属的信任因此双方协议以郭先生的名义来购买这个讼争的房屋。

对于该房产是否属于林老先生所有,作为原来的女婿郭先生甚至还作出了一个声明,证明讼争的房产确系自己原来的老丈人林老先生所有。但对此厦门某投资公司作出极力反驳:

厦门某投资公司认为,《声明》为郭先生单方面出具,真实性公司就不予认可,因为这个《声明》随时可以后补。他为了转移债务后签后补都完全有可能。对于转账凭证,公司认为因为他们之前就有这种亲戚关系,林老先生是代为支付这个按揭款,或者他们之间有一个借款 债权债务关系也说不定,所以这个转账行为不能代表说他们有这个委托关系 也不能代表这个房子是归林老先生所有。

厦门某投资公司认为不仅对方所陈述的关于房产归林海平的事实是假的郭先生所作的声明是后面补充的,连郭先生和林小姐的离婚也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案件的执行。厦门某投资公司说郭先生的离婚协议8月2号签署,8月2号去立案,8月2号直接经法院调解离婚,而且对财产进行约定,很少有速度这么快的离婚,极有可能是假离婚,为了规避这个债务。

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于对于林老先生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海平的诉讼请求。林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显然上诉人林老先生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相关政策,属有过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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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许东律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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