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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房特约】“定金”与“订金” 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17-05-08 16:15:31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 许东0条评论
[导读]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有的时候,一些用语上的不注意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导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

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23期《“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呢?》

【导语】

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有的时候,一些用语上的不注意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导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例如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有的时候会出现“还欠款xxxx元”,但其中的“还”字是读“huan”还是读“hai”对于当事人主张未偿还的本金数额就有较大的影响。同样的,定金与订金虽仅有一字之差,法律效果亦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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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于购房一事,严某可是一步一个脚印,慎之又慎。虽然看中了于某的房屋,却也是百般思量后方才下手,更是犹如对弈棋手一般,走一步看三步。

为了避免因过于仓促订立购房合同,以至于对于合同条款内容不能进行细致的考量,严某与于某于2012年10月9日晚上签订了一份名为《购房订金》的条据,内容为:“兹收到严某购买讼争房屋订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10月9日先付5万元整,10月10日再付5万元整,到账后生效。于2012年10月30日前由严某约于某办理公,并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严某还邀请了若干证人作证。

然严某没有依约支付剩余的订金,于某也未按照《购房订金》条据的约定与严某办理公证。

后严某遂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订房协议,并按双倍罚则返还购房订金,赔偿严某的损失。于某则在庭审过程中抗辩称其并未收到严某支付的购房订金5万元,而且双方就买房一事仅谈到价格问题,隔天严某就反悔了,即使严某有支付购房订金5万元,但直至今日严某也仍未支付剩余的5万元,已经构成了违约。

然法院经审查判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严某确已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该《购房协议》之时支付给了于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于某辩称其没有收到严某付给其的现金订金50000元,法院不予采信。因根据《购房订金》,双方约定“购买讼争房屋订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故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双方虽达成购房意向,但严某未依约支付剩余订金,故双方买卖关系最终并未成立,严某与于某之间未成立房屋买卖协议,严某的诉请不成立,予以驳回,严某要求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遂作出如上判决。

也许有人会奇怪,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法院亦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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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许东律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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