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优惠全拿到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 正文

【蓝房特约】毕业想租房创业却闹了大乌龙 责任该如何分担?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17-06-01 21:00:12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 许东0条评论
[导读]面临着毕业,同样是内心迷茫而又不肯碌碌无为的陈某与于某二人不停的探讨着毕业后的去路,最终二人一合计,大腿一拍:在学校旁边搞餐饮公司,就这么定了!

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26期《毕业想要租房创业却闹了大乌龙 责任该如何分担?》

【导语】

面对马上就要来临的毕业季,应届毕业生们都有何感想?有何打算?毕业,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意味着学生时代的结束,步入社会的开始;意味着挥手无忧的校园生活,去迎接生活的种种挑战;意味着你不得不开始选择自己想要过什么样的生活。临近毕业之际,大多数毕业生不得不开始考虑房子的问题,或用于居住,或用于创业,那么就用于创业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点击查看大图

【正文】

欲与天公试比高,这是埋藏于许多应届毕业生们心中的豪情壮志,也许不求青史留名,但总希望自己能有所成就,能立足于社会,能带给家人以安康的生活,陈某与于某亦是这样想的。

面临着毕业,同样是内心迷茫而又不肯碌碌无为的陈某与于某二人不停的探讨着毕业后的去路,最终二人一合计,大腿一拍:在学校旁边搞餐饮公司,就这么定了!从笔者个人的学生生涯而言,这个嘛还是有点靠谱的!

陈某与于某二人也是行动派,马上就开始动起来了。要开餐饮公司,那肯定得有个注册地兼营业地吧,所以二人便开始了寻房之旅。很快二人便寻到了位于某居民住宅底层的案涉房屋,两人美滋滋的盘算着,既能用于经营,又能用于居住,商住两用,确实挺划算!

2014年8月7日,案涉房屋的房主闰某与陈某、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租期五年,自2014年8月11日起算,闰某应于2014年8月1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陈某与于某。2、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合同期内租金不变,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为十一万元/年,支付方式为现金,陈某、于某需从2014年8月11日开始支付半年房租55000元。3、陈某、于某需于2014年8月11日预押付三个月租金28000整,租期满五年后闰某将退还三个月租金,如若合同期内陈某、于某退房,闰某不予退还。4、租赁期内租金、水、电、暖气及物业费由陈某、于某承担。5、陈某、于某需向闰某支付装修补偿金45000元。

合同签订后,陈某与于某依约向闰某支付了半年租金、押金、装修补偿金、一年的物业费、暖气费、网费。闰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二人,还提供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个人身份证用于协助陈某、于某办理营业执照。

陈某、于某二人接收案涉房屋后,立即花费了58000元予以装修。装修完毕后,两人便相约前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却被告知不符合办理餐饮营业执照的条件,原因是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不科学啊!剧本不应该是这样写的啊!陈某与于某二人大眼瞪小眼,毫无办法,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放弃,并于2015年1月29日心灰意冷的向闰某返还了案涉房屋。同时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要求闰某返还已支付的押金、装修补偿金及部分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和网费,赔偿装修损失58000元。

庭审中,闰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种限制,对合同的履行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系合法有效的,现因陈某、于某二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已将房屋交付给了闰某,合同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故陈某、于某二人诉请解除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针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闰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房屋能从事何种用途有所了解,陈某、于某也应对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和条件予以了解,故双方对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致合同解除均有过错。陈某、于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闰某返还了房屋,故扣除承租期间所需费用,闰某还需向陈某、于某退还部分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网费若干元,并返还押金。对于装修补偿金,酌定闰某返还20000元。而陈某、于某主张的装修损失,因二人提供的收据和发票抬头不是同一家公司,且二人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点击查看大图

本文作者:许东律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作为特约稿件,版权归蓝房网所有。未经蓝房网的书面许可,其他网站不得擅自引用、复制。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或转载本文,请致电:0592-5638362。

点击查看大图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
[编辑:翁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