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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房特约】商铺无法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出卖人是否要负责?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17-09-11 15:26:53 0条评论
[导读]瑕疵担保责任系一种法定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

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37期《商铺无法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出卖人是否要负责?》。

【导语】

瑕疵担保责任系一种法定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房产买卖作为一种转移财产的交易行为,出卖人同样应负担上述的瑕疵担保义务,在违反该义务情形下,应向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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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涉商铺原系A公司所有,2005年7月,A公司将案涉商铺出租给B公司以获取租金收益,租期为10年。B公司租下案涉商铺后,随即以之为注册地办理了工商登记。然租赁未满三年,因B公司拖欠租金,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信函,后B公司撤出。

2010年1月,祝某向A公司买下了案涉店铺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案涉店铺的房地产权证。买下店铺后不久,便有案外人林某找到祝某,意欲租赁下案涉店铺用于菜场及商场的经营,祝某欣然同意。嗣后,林某在以案涉店铺为住所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却因该地址已被B公司注册而无法完成,林某随即将该情况反馈给了祝某。

祝某知悉后,也是头痛不已。一边向有关部门信访,一边向A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处理该事宜。A公司收悉律师函后也向有关部门做了紧急报告,然不知何故却于2010年8月回复祝某,认为案涉商铺不存在权利瑕疵,新公司无法注册与其无关。

祝某见此情形,便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消除案涉商铺权利瑕疵,并按照其与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赔偿祝某的租金损失。

A公司则答辩称,其在与祝某的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商铺必须作为经营地址,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收到祝某的律师函后,A公司已积极配合祝某处理该事宜,并通过诉讼确认其与A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解除。现有关部门已书面答复可携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相关申请资料前往办理注册手续,A公司也已将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书面答复邮寄给了祝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负有交付无瑕疵标的物的义务。根据合同内容可知,祝某购买案涉商铺系用于经营,而要合法从事经营活动,其前提是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因B公司已以该地址作为注册地,而A公司在未消除该瑕疵的情况下将案涉店铺出售给祝某,致使其无法正常注册开展经营,A公司对该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祝某要求租金损失合法有据。鉴于现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上的瑕疵也已消除,已具备工商企业注册的条件,故祝某要求消除案涉商铺的权利瑕疵已无意义。故最终法院支持了祝某的租金损失诉求,驳回了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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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许东律师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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