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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重磅通知:限购限价限贷限售政策均应被废止

要闻 | 来源:丁建刚房产2018-05-16 08:59:57 0条评论
[导读]5月14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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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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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通知》似乎并没有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如果按照这个《通知》,目前房地产市场实行的限购、限贷、限价、限售政策,均应解除。

而且《通知》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就是2018年年内。

坦率的说,看到这份文件时,几乎不敢相信。

事实上,这是一份无论如何估计都不为过的重磅文件。如果真的按照此《通知》全面清理涉及与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各种政策,那将是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大进步。

《通知》的主旨是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通知》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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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条清理范围中,非常明确的规定了:

“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足以推断:现行的限购、限贷、限价、限售政策,均应解除。

至少,限购、限价、限售政策均应解除。理论上,限贷政策也应该解除。

《通知》中明确要清理的

“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交易,是买卖双方自愿的不动产交易的行为和权力。但买方和卖方均受到了限购政策的限制,毫无悬念应该解除。

限售政策更是如此。

“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限价政策显然是剥夺了企业的部分经营权和收益权。同理,摇号政策也是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

至于限贷政策,事实上也是剥夺了商业银行的部分经营权。

但这一条,央行银监会或有权力对商业银行提出政策规定和建议,因此限贷政策是否在取消之列,尚存疑问。

但至少,限购、限价、限售,以及衍生出的摇号政策,均应属清理之列。

《通知》的要求非常严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清理工作明确的时间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

附:《通知》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对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8月底前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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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