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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房特约 | 远亲者不如近邻,让他三尺又何妨!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18-06-20 09:04:20 0条评论
[导读]邻里关系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面临的一类社会关系,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诚如老话所言“远亲不如近邻”。

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58期《采光通风井改造占用,能要求恢复原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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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邻里关系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面临的一类社会关系,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诚如老话所言“远亲不如近邻”。当然,并非所有邻里关系都是和谐客气,“欢喜冤家”也是不在少数。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曾某系上下楼邻居,李某的房屋正好位于曾某房屋的正上方,一般而言,上下楼容易发生纠纷的类型无非就是楼上漏水渗透楼下的天花板、夜半歌声影响休息又或者是装修纠纷等等,但李某和曾某间的纠纷则比较特殊。原来,他们所在单元楼与隔壁单元楼之间有一处公共采光通风井,顾名思义,采光通风井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解决建筑采光、通风不足问题而设立,因此一般都无设置任何遮盖。

然而,李某在未经邻居同意及办理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空调外挂机放置在该采光通风井处,并在共用的采光通风井处增设一封闭楼板用于扩大所居住的卧室洗手间面积,占用了一半的采光通风井。同时将该封闭楼板用于放置杂物,使得楼道内经常充斥着异味。

曾某在知悉该事实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恢复楼道内的采光和通风,但李某均予以拒绝,认为根本无碍于曾某的通风、采光、排水及防盗。于是,曾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拆除在两家共用的采光通风井处增设的楼板,将采光通风井恢复原状。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采光通风井处增设楼板、封闭成房间,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侵犯了原告的通风、排水等相邻权利。曾某要求被告拆除前述楼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令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采光通风井处增设的楼板,将采光通风井恢复原状。后虽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最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讲解】

本案中,案涉封闭楼板属于违章搭建建筑毫无疑问,城管部门及法院均有权利予以拆除,那么曾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呢?该权利来源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法院观点中所指的相邻权。相邻权纠纷主要产生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擅自增设的封闭楼板影响了曾某房屋的采光通风,并且因此产生了李某房屋噪音增大、散发恶臭等不利后果,妨害了曾某对于所有房屋的使用,因此曾某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清代有名臣张英巧用一首打油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产生此类纠纷的往往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友好的协商、和解能够妥善的处置此类纠纷,既分是非,也解心结。但若协商无果,则通过司法途径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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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许东——律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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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