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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房特约| 受妨害的相邻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20-04-23 15:06:50 0条评论
[导读]若其装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相邻方行使房屋权利产生消极影响,且产生一定损失,则相邻方有权依法向侵害行为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物权。

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100期《楼上住户非法拆除承重墙,受妨害的相邻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导语】

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进行自主装修,但开展装修工作应符合法律规定,若其装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相邻方行使房屋权利产生消极影响,且产生一定损失,则相邻方有权依法向侵害行为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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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

任某、刘某夫妻与黄某为上下邻居。任某、刘某是本市某南村某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的所有权人,同号201室(以下简称201室)原房屋权利人为黄某之父,2013年5月变更为黄某。因201室卫生间存在渗漏现象,黄某于2011年9月委托他人对卫生间进行了整修。2012年2月,任某、刘某亦装修房屋后入住,后发现卫生间内有漏水现象,二人认为系楼上卫生间装修不当造成,故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之父(后变更被告为黄某)修复渗漏并进行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对101室受渗漏原因进行检测,任某、刘某表示目前不漏水,但有可能存在漏水隐患,要求黄某修复;黄某表示愿意在2014年5月对卫生间作修复,无需继续检测,故终止检测。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黄某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室卫生间渗漏部位予以修复并赔偿任某、刘某损失18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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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黄某对201室进行装修,对房型格局进行部分改动,厨房间与卫生间调换了位置,西南卧室的房门改动位置,客厅与原卫生间(现为厨房)之间的墙体拆除,客厅与卧室的隔墙上开装饰孔,卧室与南阳台间的门窗及部分墙体拆除等。任某、刘某遂向物业管理企业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向黄某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黄某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之后,任某、刘某又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去信反映。然黄某却迟迟仍未整改,严重影响任某、刘某的日常生活,据此,任某、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具体为:1、被告恢复龙南五村XXX号XXX室厨房和卫生间至房屋原设计位置(设施及管道互换位置);2、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造成三间房屋天花板开裂的损失,修复费用合计3,000元;3、被告对破坏的房屋结构进行恢复及加固,具体包括:①东南卧室与客厅间开装饰孔的墙体,②客厅与原卫生间的隔墙,③东南卧室与西南卧室之间开门洞的墙体,④东南卧室与阳台之间的隔墙。

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对拆除的墙体为承重墙的事实予以自认。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带来妨碍的应当排除。房屋权利人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害相邻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现黄某将201室房屋中部分承重墙体拆除,部分承重墙上开装饰孔、开门洞,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等,此均系装修中的禁止行为,极有可能对相邻方或整幢房屋产生安全及不利影响。

黄某擅自将厨房和卫生间互换位置,将座便器置于任某、刘某户灶台之上的位置,无论其是否已改变燃气管道、设施或是否存在漏水隐患,该行为显然已违反公序良俗,对相邻方造成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虽然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可能有多重原因造成,如完全归因于黄某装修造成,现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但考虑到黄某拆除多处承重墙使房屋整体受力不均,造成楼上房屋沉降、天花板出现裂缝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黄某对任某、刘某天花板开裂损坏承担部分修复赔偿责任。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应将201室房屋厨房与卫生间恢复至原设计位置;将房屋破坏的房屋结构恢复及加固,具体包括:①东南卧室与客厅间开装饰孔的墙体,②客厅与原卫生间的隔墙,③东南卧室与西南卧室之间开门洞的墙体,④东南卧室与阳台之间的隔墙;赔偿任某、刘某天花板裂缝修复费人民币500元。

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任某、刘某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上诉人在装修房屋时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结构,致使房屋受损,给相邻方带来妨碍,也影响了被上诉人的日常生活。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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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

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的惨痛教训恍如昨日,其项目亦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特别是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然却因未及时采取恢复或加固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无论是酒店经营者还是房屋居住者,均不得擅自拆除承重墙,应合理合法地使用房屋。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黄某为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其中包括自主装修的权利,但行使装修权利应合理且合法,然黄某却无视可能给作为相邻方的任某、刘某的日常生活带来妨碍,擅自将房屋中部分承重墙体拆除,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等,且在部分承重墙上开装饰孔、开门洞,业已严重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属于非法行使房屋装修的权利,且一定程度上导致楼上房屋沉降、天花板出现裂缝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任某、刘某的日常生活。

另,黄某径直将厨房和卫生间互换位置,将卫生间的座便器安置于任某、刘某户厨房灶台上方位置,俨然对任某、刘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消极影响,且依法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及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任某、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黄某对其房屋权利的行使产生妨害的情况下,任某、刘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行为人黄某排除妨害及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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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