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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房特约|高空抛物之殇,谁之过?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20-09-23 12:59:16 0条评论
[导读]近年来,建筑物坍塌、高空坠物、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例频频发生,社会对建筑物质量及防范高空抛物的关注度持续上升,且自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发生后

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105期《高空抛物之殇,谁之过?--民法典中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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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近年来,建筑物坍塌、高空坠物、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例频频发生,社会对建筑物质量及防范高空抛物的关注度持续上升,且自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发生后,即以惨痛的死亡人数警示众人须提高对建筑物质量及承重架构的重视程度。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具体明确及完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势在必行,因若无责任或责任过轻,则无有效的震慑力。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虽单列章节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予以规定,然随着侵权行为类型的增加,发生频率的上升,《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条款已无法全方面地适应新形势,现《民法典》结合时事,从更进一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完善损害行为类型、具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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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要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的部分进行增加或删减,应重点关注《民法典》增加的侵权行为类型,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读,以充分了解侵权行为的范畴,避免遗漏认定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民法典》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上的一大变化系新增加了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重视程度,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降低高空抛物的发生频率,并妥善留存书面证据,否则日后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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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