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107期《《民法典》实施后买卖行为应注意哪些要点?--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规定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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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买卖合同作为其中规定的第一个"有名合同",虽只有短短四十六条,但在整个《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后,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及经济发展所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具体问题,又陆续颁布两个司法解释。在《民法典》颁布前,《合同法》与司法解释一起建立了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体系。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买卖合同法律法规,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将买卖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开篇章节,也进一步体现了买卖合同在合同篇中的地位。同时,《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对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中买卖关系的新变化,也做了适应性、创新性调整。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变化,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结合上表归纳,《民法典》中第九章"买卖合同"部分共计53条,其中新增条款10条,部分变更条款5条,剩余38条无变化。新增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新增有关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产品试用合同这三大部分。而这三大部分确实属于近年来纠纷集中的"争议焦点"。
建议在《民法典》颁布后、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将"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作为主营业务合同的企业及相关主体,应当审慎设计交易流程、交易结构并制作相应的买卖合同,对有关检验期间、检验方式、样品确认、试用产品及试用期等有关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以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重要、高价值产品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开展交易的,应当对所有权转移的标准、赎回条件、赎回后的处置及赎回处置后所获价款的处理作出细致且符合产品特性的约定。只有根据《民法典》的新变化,有针对性的制作相应的主营业务合同,才能降低货物买卖或其他标的的买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