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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看明白:“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有何不同

要闻 | 来源:蓝房网2020-10-29 08:46:04 0条评论
[导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编者按:合同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例,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108期《一张表格看明白: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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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原合同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章,共有19条;民法典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八章,共有21条。新法即将施行,本文将通过新旧法律规定的对比,阐释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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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平移了原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条款。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规范、严谨的用词在第十八章中也有所体现,例如虽然"支解"和"肢解"二词在有些比喻分解、分散的动作场景下可以通用,但是民法典中用"支解"一词更能精准表达将建设工程整体拆分成几个部分分包的意思。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常常出现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同一类型的问题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新法施行后,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观点更加明确,消除了此前因对法条的适用过分拘泥于文字表述产生判决结果中存在发包人不能主动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争议。

民法典中关于工程价款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扩大到"验收合格",也即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场"或工程出现"烂尾"等情形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那么承包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可以就已完工部分的施工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以此解决实践中不少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虽验收合格,但其迟迟无法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此外,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合同项下承包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根据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均不产生约束力。此时,一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为完成施工付出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已经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无法直接返还,属于前述"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情形,因此,民法典中通过"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表述明确了承包人行使请求权适用的是"折价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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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