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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财产继承纠纷:明明健在却被公证死亡

要闻 | 来源:厦门日报2022-08-01 10:40:28 0条评论
[导读]九旬老太因征迁补偿款将儿媳及孙辈告上法庭,索要她应得的那份拆迁款。离奇的是,她却已被公证书认定“死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九旬老太因征迁补偿款将儿媳及孙辈告上法庭,索要她应得的那份拆迁款。离奇的是,她却已被公证书认定“死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继承纠纷案。

村民老王(化名)于2019年死亡,留下了两处房屋。2020年拆迁后,老王村里的两处自建房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近千万元,均由老王的遗孀古女士(化名)领取。然而,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已死亡”的老王母亲——已经年过九旬的邱老太(化名),这时候闻讯赶来,将儿媳妇和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拆迁款。原来,孙辈们说,开具邱老太的死亡证明书是因为这样才能由古女士继承老王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2020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载明“老王父母不详,已先离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会情况说明来认定邱老太已死亡,与事实不符,故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均不予采信。

两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古女士所有,另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并由古女士领取,邱老太主张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应由邱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邱老太可继承获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约100万元。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死亡是民事权利消灭的前提。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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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锦萍]